本案疑點浩繁: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審訊長周彬,程傢群所有的沒有查清閉門造車辦案?無物證,人證, 屍鑒無奈醫鑒定符合法規嗎?平凡大夫做的鑒定符合法規嗎
如:一、淮南市衛生局出具的《關於認定淮南市屍檢定點醫療機構的批復》是否隻能對病院衛生體系的醫療變亂做鑒定,而無權對刑事案件入行鑒定,出具鑒定成果,分歧法的鑒定成果應無效,無效不符合法令的鑒定是不克不及作為判案根據的。
二、鑒定人張先山隻是人平易近病院的平凡臨床大夫(醫師證),有什麼權利對刑事案件的屍鑒入行鑒定和出具論斷(是否超越瞭平凡醫師個人工作范圍瞭,不清晰淮南公安局為什麼不找法醫而找張先山,這此中有什麼貓膩)、
三、一切證物證詞中均無人指證李**打瞭龔頭部。
四、淮南市公何在取證時有嚴峻問題,起首由於他倆產生瞭吵嘴,公安局機關就將打傷受益人的目的鎖定在原告人身上,而查詢拜訪取證的證人又局限在四周的幾個學生,而真正在拉架的和站在外圍很有可能望清所有的事實的學生卻沒有被查詢拜訪,興許傍觀者清呢!因取證不完全致使案件事實不清、證據有餘。
五、李**在了解龔**殞命後第一時光提供瞭一個十分主要的新線索,有他人打瞭龔頭部,不了解淮南市公安局機關是不敢查,仍是其餘因素至今未查,隻出具瞭一個闡明,一切證報酬外埠人,且結業聯絡接觸不上,無奈取證。在此咱們想問一下淮南市的公安局,以上證人其時是真的結業瞭嗎?以上職員都是否出國留學往瞭,縱然出國留學也能查到具體地址及聯絡接觸方法(在此咱們再次申請省高院,查清這一主要線索),在此咱們想問下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傢庵分局偵緝隊的張國勝同道,你便是如許辦案的嗎?
六、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局機關出具其時120出診記實和無關醫護情形,可是淮南市公安局機關又出具瞭一個情形闡明:第一人平易近病院出診記實因時光久長沒法找到,大夫台北牙齒矯正推薦外出進修(是否太偶合瞭吧,人平易近病院的治理有問題,120出診記實這麼主要的工具不到一年時光就找不到瞭,大夫又外出進修瞭,護士是否也出國入修瞭嗎?),請列位伴侶幫揭曉一下望法。
七、屍鑒分歧法:淮南市公安局局辦案平易近警張國勝同道又出具瞭一個情形闡明:因死者傢屬要求將屍身火葬,沒時光做法醫學鑒定(純屬胡扯,死者傢庭要求火葬跟案件產生之間有多永劫間,60多地利間,不敷法醫做鑒定嗎?那麼找平凡醫師張先山做鑒定的時光從哪裡來的,要麼屍鑒是假的,要麼張國勝跟大夫張師長教師???),別的龔**怙恃及lawyer 在庭上多次誇大,其時要求火葬時問瞭平易近警屍身需不需求保存,如需求暫可不火葬,不需求就火葬瞭,其時平易近警說不需求,可以火葬……
八、屍鑒論斷終極也隻是一個《外力作用》招致龔頭部受傷,外力作用范圍太廣,為此我方多次申請要求查察院、法院、公安局局,屍台北牙醫鑒的外力到底為何種外力,多次申請要求入行楚狂人博客“外力”種別和性子鑒定,但至今對這一本案樞紐問題沒有反映,也沒有新的論斷。在此咱們想問一下屍鑒在沒有查清時,查察院可否指控,法院可否做出訊斷。咱們再次懇請省高院給予從頭鑒定或一個明白的論斷。
九、屍鑒論斷隻有張先山一個餐與加入和具名,一小我私家餐與加入具名的屍鑒符合法規嗎?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傢庵分局又出具瞭一份情形闡明,其時餐與加入屍鑒的另有馬輝東大夫,因其時傢中有事外出投親,故未在屍鑒論斷上具名。在此咱們想問一下,淮南市公安局台北植牙局的無關引導,淮南市公安局局辦案便是這麼辦的嗎?出出情形闡明,編點故事台北市牙醫推薦,草草瞭事。
十、龔××其時站在臺階邊,本身掉足顛仆這是事實,那麼怎麼認定就不克不及跌傷呢?
十一、有卷宗中世人均說現場凌亂(七、八十人在場),多物證詞證實有人去人群砸工具的、有人推、有人踹、有人頭不知被誰打瞭一劣等等,不克不及解除現場有人下黑手、打黑拳的。
十二、20多小時後殞命,這此中又產生瞭什麼,聽說當晚龔**還在本校對面小酒館再次飲酒瞭,公安局局查瞭嗎?別的頭部右顳部皮下呈“L”骨折,是什麼外力造台北牙醫診所推薦成的?
縱觀本案,咱們平凡人都能發明浩繁疑難,豈非淮南市公、檢、法就沒有發明嗎?本檔冊宗中最基礎就沒有一人提到李**拿酒瓶打瞭龔頭部,原告人在一切筆錄中均說到沒拿酒瓶及工具打龔,最基礎就沒打龔頭部,那麼在此咱們想問一下淮南市查察院在指控書中有什麼理由指控原告人有心危險,拿酒瓶打傷龔頭部,在此請淮南市查察院拿出一切指控證據來,讓事實措辭。
依據《刑事官司法》第162條的規則,要確認和訊斷一個原告人有罪,必需做到“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實”。這一規則即為刑事官司的證實資格,細化起來,該資格包含三方面:一是經由過程庭審所確認的證據能重構犯法事實(庭審時公訴人都當庭說本案無間接指證,屍鑒有問題);二是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必宜蘭南澳這裡,也有一大片漂亮的花海,而且最重要的是,花海離南澳火車站不遠,很適合以騎自行需查證失實(淮南市法院在訊斷時查證失實瞭嗎,最基礎就沒查,憑公安局機關出具的浩繁情形闡明能做判案根據嗎?);三是證據之間具備聯繫關係性和印證性,證據之間沒有實質沖突(淮南市公、檢、法在處置本案時不克不及拿出證據來,最基礎就沒有證據);四是解除瞭案件事實的其餘可能(淮南市法院有證據解除龔不是本身掉足跌傷的嗎,沒有證據解除原告人提供的主要線索,沒有證據解除現場有人下黑手打黑拳),要判斷一個犯法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需在一些樞紐證據上做到事實清晰、證據確實(省高院辦案人都以為淮南市公安果再震多一秒還是兩秒,那個縫還能支撐嗎?可能我們就掉下去了。那時候很無助,感覺人生很渺小 ,只有靠佛號。」局局在辦該案時確鑿有些問題)。顯然,本案既不切合刑事官司法意義上的嚴酷證實資格,也不切合平凡司法實行的證據規定。
淮南市查察院指控:李**持酒瓶將龔**頭部打傷,後於10月20日下戰書12時許殞命(憑什麼根據來指控?請拿出證據)
淮南市中院在訊斷書上的訊斷理由如下:原告人李**與被害人龔**酒後因瑣事產生膠葛後,李**持啤酒瓶沖向龔**並與其廝打(註這裡是沖向,打沒打未下論斷,龔**跌傷,一個傷口不成能有3種論斷,到底是酒瓶打的,仍是在廝打中怎麼發生的,樞紐問題沒有說清顢頇的訊斷理由。),致龔**因鈍性外力作用(註到底是什麼鈍性外力作用是本案樞紐,不查清問題,法院是不克不及作出訊斷的,請查望《刑事官司法》無關規則)。從淮南市中院審訊長朱昆同道下的訊斷書中可以望到:淮南市中院現實上曾經對公訴書中的指控理由否決瞭,可是咱們不明確的是,審訊長朱昆同道既然否決瞭公訴方的指控事實不可立,那麼就應當判有心危險罪不可立,應宣判無罪才對,為什麼指控事實不存在,還判有罪呢?在此咱們想請本案的審訊長朱昆同道給世人一個都對勁的理由。(註法院是否有權一個指控不可立,再找另一個理由指控,非到指控你有罪為止。)
本案既不克不及證明受益人在20多個小時內是否遭遇過其餘不測,也不克不及證明原告人間接致其頭部受傷,現有證據無奈查清龔**傷的真正因素,也不克不及解除其餘公道疑心得出的論斷更不是獨一的,以是原告人和傢人以及代表lawyer 一致以為:淮南中院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證據嚴峻有餘,合用法令不妥,應予撤銷。本案現已投訴到安徽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投訴到高院當前,咱們傢人和lawyer 多次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閉庭審理此案,而法院和刑二庭的法官不予答理,由於他們了解淮南公檢法辦的是一樁錯案,為瞭保護淮南公檢法而不敢閉庭審理,刑二庭的經措施官程傢群一開端親口認可淮南公檢法在打點此案中存在良多瑕疵,既然有良多瑕疵,那麼為什麼在浩繁瑕疵未查清之前,怎麼能認定有心危險罪成立。豈非為瞭官官相護就拿一個孩子平生的命運當兒戲嗎?有鑒於此,懇請高院閉庭審理本案,徹查核實證據,廓清事實,依法宣判原告人不組成有心危險罪。
(本帖所發內在的事務真正的,公安局機關出具的浩繁情形闡明有據可查:但願列位網友及相干lawyer 揭曉您的卓識,3.假使覺得此篇資訊不錯,也歡迎多多推文,讓更多大大可以看到,多一些參考的資訊。看無關新聞媒體參與整個案件並跟蹤報道,咱們將在安徽省高院終極審訊成果宣佈後將省高院及淮南市法院的訊斷宣佈網上,敬請關註!!)
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審訊長周彬,吃好吃的東西,旅遊,忙碌著。同時,穿好衣服走在路上,要小心不要摔倒。只是這個角度看,一,程傢群,無物證人證,屍鑒無奈醫鑒定符合法規嗎?平凡大夫做的鑒定符合法規嗎
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周彬,程傢群枉法竟無人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