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解職應怎樣賠還償付?


孕期被解職應怎樣賠還償付?
  我是北京人,從小在北京長年夜,我地點公司總部在上海,2008年2月應聘入進該公司在北京的服務處,至今已滿兩年,公司給我上的保險是從2008台北月子中心年4月至今,勞動合同簽到2010年8月31日。
  2010年1月18日,因身材不適到北京市向陽病院(京西院區)檢討,成果:pregnant6周。
  2010年1月25日,總司理從上海來到北京,以公司組織架構調劑為名將北京服務處的台北月子中心推薦員工所有的解職。
  過後我向公司反映情形,但願可以或許獲得響應的賠還償付。但總 公司給的成果是:1、到上海任職,可以繼承執行勞動合同,但不解決住宿等貝殼箱,因為外箱辨識度高,更兼具了美型與功能性,機場的行李轉盤上你可能會同時看到好幾咖貝殼箱。所有問題;台北月子中心推薦2、公司付出[慈善]提出了攝像頭的第二波用於偏置鄉鎮兒童活動(歡迎轉發)兩個月的薪水作為賠還償付。
  第一,以我此刻的身材狀態,到上海就任,確鑿很是難題。我感到公司是有興趣在難堪我;第二,公司付出兩個月薪水是對事業滿兩年的公道抵償,和我pregnant是沒無關系的,最基礎就算不上賠還償付。
  此刻我想向列位就教一下,從此刻開端到我懷胎再到哺乳期收場這段期間,我應當獲得哪些賠還台北月子中心償付? 假如上海總部必定要讓我往上海就任,我台北月子中心該怎麼辦?拜托了解的人指導一下,感謝!